在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了共有人所占房屋的份额的,为按份共有。夫妻双方为房产“加名”行为时,可约定双方各自所占房产的份额,若未做约定则视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是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分享一个所有权,而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正是因为这一点的不同,按份共有人虽不能单独、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进行处分,但可以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理,对于加名后约定的房产份额,原房屋所有人与“被加名人”都可以不经对方的同意,将其所有的份额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人。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有所差别,故不应将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房产份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份额认定为个人财产更为适宜。
法院一般会以照顾女方的原则,将房屋判归“加名”后成为房屋共有人的一方所有。当然,也有将房屋依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为由判归原房产所有人所有。即若房屋“加名”为按份共有的,与“加名”后共同共有的房产有所不同,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不会将加名房产一定的判归由原房产所有人所有。
法院在确定房屋折价款的数额时,完全遵循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分割房产,即由最终获得房屋归属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法院一般认为,原房产所有人在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并确定其享有的份额视为对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处分,其约定的份额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在分割按份共有的房产时,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也有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