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也称为婚约财产,系男方依照民间风俗在订立婚约后,为达到结婚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财产。
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人们从风俗习惯上已认为双方已经结婚,能否视为已经结婚,离婚时彩礼不予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对于彩礼的纠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解释二》中,从未规定长期同居可以视为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也已经删除了事实婚姻的表述。所以,结婚与否以到行政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为准,而非农村习俗的认可。
湖北离婚律师提示,不论同居多长时间,分居时的彩礼都应当返还。
案例详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3民终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