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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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案情:

梁婆婆的儿子麦先生和阿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莹(化名)和一子小健(化名)。2015年4月,为奖励被告阿红,梁婆婆与阿红《房屋赠与合同》,将自己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偿赠与阿红,并办理了公证。

2016年1月,麦先生与阿红离婚,小莹由阿红抚养,小健由麦先生抚养。2017年1月,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小莹与麦先生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梁婆婆身心大受打击请求法院撤回赠与。

她表示,当初自己将房屋赠与阿红,其初衷是为了奖励阿红为儿子生育了两个小孩,为他们家继后香灯,现经司法鉴定确认小莹与麦先生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房屋赠与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婆婆是在阿红与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产赠与给阿红的,故梁婆婆称其为奖励阿红将房屋赠与给她符合社会情理。在阿红与麦先生离婚后,双方生育女儿小莹、儿子小健依然是维系麦先生、阿红之间亲情的纽带。本案中,当梁婆婆得知小莹并非其亲生孙女后,她当初赠与阿红房产的初衷产生动摇亦符合社会情理,故梁婆婆认为阿红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该院予以采信。

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

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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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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