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第三者豪赠房车 赠与无效

296

朱女士与陆某是夫妻。由于工作原因,陆某与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

2015年,李某与陆某的孩子出生。同年9月,李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左右的商品房,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当日,陆某向房产商支付了20余万元。2016年,陆某又出资30万元购买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

朱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将丈夫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郎咸平如何成功夺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李某向法庭出示一张借条称,陆某为其买房支付的20余万元,是他之前的欠款。“而且,我陪他在工地上生活,也算挂靠在其公司上班工作的。当时他答应年薪12到15万,但这期间并未支付过工资,所以后来买车的钱不是赠予,应该折算为工资。”陆某辩称,几年前他就以现金归还了欠款,并向李某索要过借条,但“她说搬家时找不到了”。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未与陆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李某不属其公司员工。陆某给予的购车钱款是李某劳动报酬的说法不能成立。此外,虽然李某辩称陆某为其买房支付的钱款属借款,但也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

判决:赠与无效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应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陆某为被告李某支付了购房及购车款项,李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客观上已经形成李某接受陆某赠与欠款的事实。”

陆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阅读:2018年出轨离婚财产分割要点  出轨并不一定是少分财产的理由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