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刘某与张某分居两年,期间孩子随母亲刘某生活,张某支付给刘某一定的生活费用,现两人离婚,那男方张某是否还需要再付一笔两人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刘某与张某分居后,婚生女儿随刘某生活,张某的收入用于房屋装修和支付房款、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家庭支出,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但是,抚养义务并非仅仅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还包括对孩子的照顾与关爱,双方在分居期间子女由刘某单独抚养,虽然张某尽了一定抚养义务,但未完全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此案中,男方还应支付夫妻二人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