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孙女士的丈夫前段时间因意外身故,家庭成员围绕着遗产继承发生激烈纠纷,尤其是一份意外身故保险金。原来,丈夫之前购买了一份限额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丈夫死后,保险公司向孙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保险金。那人身意外保险金属不属于丈夫遗产,能否继承呢?
洪山区专业离婚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 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 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属于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 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2015)郴民一终字第474号:但陈XX及邝XX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邝XX系指定受益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的规定,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予以继承,故陈XX可继承的份额为4000元(20000元÷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