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个人房产吗?很多人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想当然的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搬出来套用。但事实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只是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是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有争议的。
在《最高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院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认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父母的出资认定,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对父母出资而非是对房产性质的认定。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之所以有争议,就在于父母出资部分占房产总额的比例各有不同。
比如有父母只是出资了首付部分,有些父母可能出资占到了房产总额的80%甚至90%,如果此时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会有损公平正义。
实际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也有法院对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认定为个人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