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夫妻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双方协商一致。
夫妻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赵某与孙某离婚后,孙某想让孩子名字改为自己姓孙。由于给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需父母双方共同签字,按手印。她担心找赵某不配合,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赵某的手印,然后自己冒签了赵某名字。
孙某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出更名申请,公安机关最终做出了同意将孩子父姓改为母姓的更名的决定。
后前夫赵某发现儿子由父姓变成了母姓。一怒之下,将前妻和公安分局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决定权,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在孙某隐瞒事实,赵某没有当场签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作出该更改姓名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某公安分局更名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武汉市离婚后一方如何给未成年孩子改姓?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申请受理条件:
十六周岁以下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变更名字的,可由监护人通过网上警务室申请(姓氏变更,单亲家庭(含父母离异)变更姓名的除外),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当场办理。
父母给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监护人书面申请(父母签字)
父母结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在校学生学校证明(收存原件)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