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共有股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首先,夫妻公司的股东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夫妻股东对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权享有共同共有权。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是对共有物的处分,而非自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我国法律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按份共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均只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没有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的优先购买权,是因为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能在共有财产中确定自己的份额,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