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通常是在法院尝试其它方式向诉讼离婚案件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件均失败后采用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从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一种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另外一种是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