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分割?
我们经常会听到“五险一金”这个词,其中,“一金”就指的是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离婚时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那么,一方可以分割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取?
不能提取,但不影响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可以由持有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一方给予对方现金补偿,或者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一并折抵。也可以先做数额的分割,暂不执行,等符合提取条件时,再进行实际分割。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分割: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务中,法官分割一方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会严格考量结婚的时间,以确定财产的归属。婚前的公积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公积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