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那个退伍费在离婚的时候要怎么算?退伍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等如何分割?军人的复员费、退伍费是个人财产吗?一旦离婚应如何分割?
关于军人离婚的问题,重点了解了一下关于退伍费的问题。其实我们国家对军婚的保护还是很严格的,在婚姻问题上赋予了军人更多的决定权。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过错主要是指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而非军人夫妇,一方要求离婚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的。
关于军人的财产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上述财产即使判决离婚了,也是不允许分割的。
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是: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并不完全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而是部分共有的。比如某军人20岁入伍,30岁退伍,当了十兵,拿到退伍费50万。则年平均值为:500000/(70-20)=10000元。假如该军人25岁结婚,40岁离婚,婚姻关系存续15年,则夫妻共同财产为15*10000=150000万元。则其妻可以分到75000元。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