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两个条件。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同居满足了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不再予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2018年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中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规定并不明确,依据上述规定完全无法处理同居析产案件,然而司法实践中还结合下面的规定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双方有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就为共同共有,当若没有约定,而同居双方又并非法律上的家庭关系,故,法律推定为按份共有。而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基本上都没有对共有类型进行约定,是故一般都是按按份共有处理。
《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