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对系争房屋的归属作出认定且双方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关于一方应取得的房屋折价款应根据其实际出资额予以确定。
解除同居关系容易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房屋、机动车这些涉及金额较大的动产或不动产。由于我国财产所有权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对于同居财产,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常常不一致,甚至涉及双方父母的出资,因此特别容易发生纠纷。
很多人认为同居应该比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但事实上,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支持非法同居,没有婚姻关系作为保障,一般同居的财产纠纷主要还是按照债权债务来处理。所以,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或购买的财产,防止争议发生的最好方法就是双方事先对财产权利的分配做出约定。
比如,同居情侣可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对同居生活产生的开支、债务等明确约定承担比例;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等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如果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则更能确定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