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新《公司法》、《继承法》若干部分。
股权既非纯粹财产权,亦非纯粹人身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人身权本当不能像财产权一样由继承人继承,股东死亡,人身权消灭,但由于公司法禁止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因此,为了维护有限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不排除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的协议而取得股东资格(也有专家认为,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不是继承而是加入取得)。
对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如何稳妥解决股东资格的问题,若股权继承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则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章程》执行。只要《章程》未限定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且继承人愿意以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继承人可凭对被继承人投入公司资产的继承权公证书,要求公司变更《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
这些材料主要有:
( 1 )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2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3 ) 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 4 ) 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 5 ) 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1 ) 出资证明 ;
( 2 ) 股东名册 ;
( 3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
( 4 ) 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