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章程有规定依据章程规定解决,无具体规定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
具体分析:
1、如果是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法定继承人具有股东身份;如果是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法定继承人只有该部分股份的财产权,但不具备正式股东身份。
2、无论该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单方面放弃或出具《股份自愿无偿放弃声明》无效,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
3、即便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认定法定继承人的弃权行为,该部分股份依然需要进行认购和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则可以按公司章程办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股权继承声明范文
鉴于:
_________公司(弃权股东)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五(65%)的股份。
________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________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_______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__________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