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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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

法院以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分担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债务共同性质为由,判决责令双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在实践中,对判决或者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

有人认为该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经常有人想通过假离婚来实现逃避债务目的。

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担条款并不改变共同债务的性质,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

该分担条款只是共同债务人对内按份承担债务份额的确定,而绝不是其对外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因此该分担条款只是对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不改变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建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务分担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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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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