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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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依据夫妻关系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表现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属于债法范畴,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离婚财产分割前提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2.须有共同财产;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前提是: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3.损害结果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可能。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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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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