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7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的损失产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夫妻一方的行为给对方精神上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它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有因果关系

夫妻一方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原因。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姘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当然,也有些精神损害是间接产生的。如一方因长期吸毒,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客观上应有实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