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婚姻自由吗?既然结婚自由,为什么离婚就那么难呢?你们是上帝派来整我的吗?
法院为什么那么喜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是以什么为标准来判决是否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凡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离婚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的,除非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