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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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婚姻自由吗?既然结婚自由,为什么离婚就那么难呢?你们是上帝派来整我的吗?

法院为什么那么喜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是以什么为标准来判决是否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凡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离婚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的,除非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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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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