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同居并怀孕 丈夫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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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对夫妻之间互有忠贞义务的明文规定。

虽然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中包括“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等为依据提起的诉讼,但《婚姻法》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纳入了该法首次确立的、具有惩罚性质的婚姻损害赔偿条款中。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

无过错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选择正确的方式,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概不予支持;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被起诉离婚的,其既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赔偿;如果其在一审时未要求赔偿,到二审期间才要求赔偿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告知其在离婚后重新起诉索赔,而不能直接判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过错方侵权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妻子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不仅与他人长期同居,还与他人生育了子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当对无过错的丈夫予以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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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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