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
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赔偿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
但多数情况下,夫妻对家庭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发生婚内伤害后,没有离婚或者没有立即离婚,这就存在加害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支付的情况。提起诉讼时,可先要求加害人以个人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虽然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应有份额,但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双方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
婚内损害,受害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赔偿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内损害赔偿的主张,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侵权损害不能替代过错赔偿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权,不是婚姻过错赔偿权。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权,实为婚姻过错赔偿权,其中虽然包含了家庭暴力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完全不同。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取决于损害程度和双方过错,数额是固定的,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无关。而婚姻过错赔偿,则取决于双方过错和双方的财产状况。
也就是说,婚姻过错赔偿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作为基数,确定一个赔偿比例。因此,婚姻过错赔偿数额并不固定,由法官自由裁量,且赔偿的数额可能大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此,不能以人身损害赔偿来代替婚姻过错赔偿。
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
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