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债务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需要审查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与另一方有关,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如果符合上述特征,即使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形成的债务,该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