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人死亡,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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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原则上就不可以撤销。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可得出,赠与人若要撤销赠与,应当在登记机关记载在登记簿之前撤销,而非房产证出来之前撤销。

赠与人死亡,而赠与合同未履行,继承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吗?

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或阻止房产过户吗?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应当归属于谁?这种意思表示能否发生继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义务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为“赠与人”,而并未包括其继承人。

撤销权为形成权,是一种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一个人的意思表示是具有专属性的,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那么意思表示能否发生继承呢?

笔者认为同样不能。

我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换言之,只有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的,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撤销权这种意思表示也更不能被继承人所继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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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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