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彼此有效,属于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而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有无关系,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其行为的经济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等方面来综合分析。
因此,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之债的案件中,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该侵权行为出于侵权人本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其配偶未共享利益,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认定该侵权之债为个人债务,由直接侵权人独立承担,配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