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时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
在起诉离婚时,若子女尚未成年,审判实践中往往只关注离婚后孩子未来成长的抚养费,而对在这之前的抚养费不予涉及;若子女已经成年,在离婚案件中对抚养费不再予以涉及。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对另一方来说独自抚养孩子付出的精力和花费还不是很大。
但若一方离家外出十余年,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由配偶独自抚养孩子。即使在离婚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已不再需要抚养,如果按照司法审判的惯例,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再作以处理,从而免除一方在离家外出期间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对尽心抚养孩子的被告极为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
况且,分居期间离家一方所得的财产由自己保管、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这期间所得的财产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类同参照《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所以原告应当给予被告补偿,对被告要求给予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