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规避限购,以第三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离婚时房屋判归一方,另一方是否应对该房屋的过户费用仍负有分担义务。
根据交易习惯,取得房屋所有权与承担过户费用具有法律上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同时对房屋变更登记费用承担共同责任,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此时,房屋共有部分的过户费用承担就成为共有房屋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即此项费用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此项承担债务目的为满足共有物的权利圆满状态的实现。
虽然,此项过户费用发生在离婚之后,对此项债务的承担并未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此项对已分割的共有房屋过户费用的分担实质是离婚后对婚内共同债务的承担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等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认定:债务的产生时间,须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即从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或一方死亡这一时间。具体包括登记后未同居阶段、双方共同生活阶段、离婚诉讼中分居期间。从债的产生原因来讲,须为维持共同生活或进行共同经营生产活动等而发生的债务。只要满足以上特征,夫妻任一方或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婚前双方约定财产个人制。
因共同房产所需的过户费用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了避免夫妻恶意串通,约定共同债务仅由其中一方承担,而使其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即法律要求共同债务均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