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孙先生的爸妈年纪大了,在和妻子陈女士商议后,寄给老人10万元,让爸妈在老家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在了孙先生父亲名下。4年后,夫妻俩离婚,陈女士认为老人房产是其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故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武汉的孙先生则认为10万元款项是赠与,不同意分割房产。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观点:该房产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从举证可能性上来讲也很难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于该房产登记在武汉孙先生爸妈名下,故在孙先生及其爸妈均不承认该房产属于孙、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作为案外财产不予处理。其次,夫妻俩为孙先生爸妈购房出资的10万元款,由于在出资时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会参照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爸妈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本着爸妈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爸妈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所以,就本案所述情形,法院是不会判决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夫妻双方为一方老人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可能有如下情形:
1、武汉的孙先生爸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孙或陈名下,则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到房产由孙先生的爸妈居住的实际情况,一般会判决由武汉的孙先生取得房产,并给予陈女士经济补偿。
2、假设老人和孙先生均承认房产属于孙、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了老人的名下时,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产不应以登记产权为准而应以事实产权作为认定依据,故也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3、假设老人当时曾向孙先生夫妇出具了借条,则虽然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夫妻俩出资的10万元应作为对武汉的孙先生爸妈的10万元借款。离婚时,陈女士应享有该债权的一半份额即5万元。而10万元的出资款属于赠与的观点只有在夫妻双方出资时与爸妈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
4、假设在武汉的孙先生的爸妈去世后,俩人才离婚,则孙先生继承的该房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老人另有遗嘱。此时,无需考虑当时的出资是对老人的借款还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