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明确归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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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在向湖北离婚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王某个人继承。老人去世后,王某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王某和妻子蒋某双方面临离婚。

问:蒋某有权分割王某继承的房产吗?

律师观点:从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王某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王某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假如王某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王某的父母早逝,故由王某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王某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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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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