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在向湖北离婚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王某个人继承。老人去世后,王某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王某和妻子蒋某双方面临离婚。
问:蒋某有权分割王某继承的房产吗?
律师观点:从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王某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王某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假如王某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王某的父母早逝,故由王某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王某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