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套房屋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共同购买的,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该套房屋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父母有借条在手,如何处理?这时应当将出资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在有借条的情况下,不能将父母的出资视为意思表示不明并推定为赠与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