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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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的购房资金全部由一方承担,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名下。整个事实表明,夫妻双方已经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作了特殊约定,因此,该套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夫妻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

由于房产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证据,因此,若无足以推翻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的归属。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基于此,一方在婚前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由于此时房产证也会相应地办理到双方名下,故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可提供房产证作为证明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婚前是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房的,则认定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只需要提供房产证即可。

如果房产证上记载了双方的产权份额,则该房产份额一般是双方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约定的。即使该房产份额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约定的,也应视为双方当时已对婚前财产做了特殊约定,因此可以直接将该登记份额作为房产分割的基本依据。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数额,则需要双方继续举证实际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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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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