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
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时,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但未登记在所有权证上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首先必须证明购房时有出资,其次还需证明是基于双方认可是共有的情况下出的资,或者购房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情况的下出的资。但这个举证有时并不容易,因此,建议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能由双方签一个协议,或者办一个公证,避免将来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