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份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限,然而却实际产生了一个新问题:不少夫妻直到离婚了,才发现“被负债“——婚前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也有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承担责任。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质疑,对于在举证方面如何保护债务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问题,2016年3月17 日最高法院长信箱回复部分内容如下: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
最高法认为,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分两种情形:
1、离婚案件中,由配偶一方举证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即,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实,在答复中,最高法也承认“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只能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来说也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
湖北离婚律师不得不承认,上面这句话真的挺难说出口的,尤其是“但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