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高效之余并不简单。结婚不是过家家,心情不爽了可以拍拍屁股就走人。结婚就像公司合并,对于人际关系、财产关系都是一场考验。
针对闪婚闪离彩礼返还的处理问题,最高院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作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只有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请求人民法院会支持。
那么,问题是,几天的共同生活是否可以看做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呢?
刚结婚,婚礼当天就闹,然后第三天回娘家就不肯回来了,算不算共同生活,彩礼该不该返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也有提及共同生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们不难理解,法律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互相扶持,共担生活稳定的责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