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将共有的状态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在登记房屋产权时可以登记为共同共有,在登记时未注明共有人的所占份额也视为共同共有。
若房产加名后为共同共有,则该房屋的性质由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享有共有的房产。
依《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与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若房产“加名”为共同共有后,除非另有约定,夫或妻一方不得任意处分共有房产。并且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后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即共同共有人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房产。
在处理“加名”为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分割房产的所有权;二是明确将房产归属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付另一方相当于一定房屋价值的折价款。
第一种分割方式即分割房产所有权份额。法院一般认为房产在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房产所有人与“被加名人”对该房产享有等额的产权份额,在分割时由二人各取得一半产权。
第二种分割方式即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房屋折价款。但法院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认为房产“加名”后为共同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即由原房屋所有人给付“被加名人”相当于法院审理时房产价值的一半的折价款。
第二种处理方式认同“加名”为共同共有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考虑房屋的来源、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由原房产所有人给付“被加名人”低于房屋一半价值的折价款。
第三种处理方式,法院得出双方所占房屋份额是通过一个公式:先行扣除被告的个人出资部分,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但是无论是哪种处理方式,法院一般均将涉案的加名房产判归原房产所有人所有,由原房屋所有人给付“被加名人”相当于一定房屋价值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