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加名后是不是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后,不但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方名字,还双方共同还贷,是否可以认为此时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是原登记人对加名人的赠与,赠与后,房屋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房屋转为双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