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但夫妻约定财产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约定要产生效力,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关于约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合法。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约定才能产生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都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所以无法对抗第三人。
对于股权、房产等等,最好根据双方约定就股权变更或调整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符合股权变更公示原则并且在法律上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否则,债权人可以以工商登记备案显示的股权比例为准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