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既有法律事实的确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双方只要出于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就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同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所以,虚假身份婚姻登记既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予以撤销。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存在60日申请期限问题,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虚假身份登记一事均知晓的,则明显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来解决问题。当然,也有法院酌情判决确认婚姻登记无效。
楚天离婚律师提示,婚姻关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双方明确为同居关系,不再以夫妻关系来进行离婚诉讼了。
(2015)承行初字第00xxx号】中认为:现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陈x伟冒用原告陈x娟身份证与第三人闫x朝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属合法,但因其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的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被确认无效。遂确认被告xx县民政局于2005年10月19日核发的“冀承结字xx号结婚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