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协议书属于要式协议,应以双方达成合意并签字后生效。但如果一方签字后,另一方迟迟未签字,直到离婚时才补签的,协议书还会不会生效,何时生效?
刘某1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XXX号:孙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1在与孙某登记结婚之前即签署了《婚前财产公证协议》。故可知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过协商,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孙某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孙某于2016年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之后在《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上补签字,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楚天离婚律师认为,对于财产约定协议来讲,如果一方未明确反对,只是未及时签字的,没有相反的证据,不能够认定其不同意该协议。
此案中,根据此案的观点来看,未及时签字应属于协议有瑕疵,而刘某签字的时间应为协议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