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不能结婚。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
现行婚姻法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对于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没有明文的规定。从立法原意去考察,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不宜结婚,而且在收养关系解除以后,曾经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仍不宜结婚。而对同辈分之间,主要是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社会普遍持赞成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