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经公证的两份遗嘱 以最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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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去世后,三个女儿手持母亲遗嘱起诉,要求法院按遗嘱判令父母房屋归她们所有。不料在诉讼中,老太儿子却拿出了一份内容却迥然不同的遗嘱,称母亲已将房子给了孙女。两份遗嘱都经过了公证,到底哪个有效?

2010年4月,刘老太经公证部门公证,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她去世后,房屋和遗产归三个女儿继承。

2015年6月,刘老太背着女儿们再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产和个人全部遗产归孙女方某所有。此遗嘱同样办理了公证,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后刘老太去世。刘老太三个女儿遂手持遗嘱到法院诉讼,要求将父母所留下房屋和丧葬费归她们几个所有。诉讼中,刘老太儿子却出示了母亲将房产和全部遗产留给孙女的遗嘱。

这两份遗嘱都是刘老太本人所立,且都经过公证,但内容迥然不同,到底哪份遗嘱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于2010年、2015年两次以遗赠方式处分房产,且两次均经过公证方式。由于两次遗嘱内容存在抵触,故应以最后一次公证遗嘱内容处理遗产。

 武汉遗产分割律师提示,如果第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为所有子女都签字画押但未公证的,以公证过的第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除非撤销第一份公证遗嘱,第二份未经公证的遗嘱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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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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