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说,不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何,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然有权利向双方或单独一方追偿。
当然,第二款也对追偿后的事项作了如下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在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后,有权根据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实向另一方追偿。
总体而言,除非债权人对此予以认可,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冥界之花离婚后,债权人仅向一方进行了催收,能否导致对另一方的诉讼时效届满?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1、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这里,武汉的离婚律师认为,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要对夫妻一方进行催收或者其他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对另一方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那么,另一方就不能以未向其催收等等理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