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离婚如台风云雀过境,风云突变疾风骤雨。主要就面临着各种财产分割问题。那么这里面房屋拆迁的各项款额是如何分割的呢?
首先,房屋拆迁问题是很复杂的。其中既要考虑房屋面积的增减,还要考虑各种直接给予的金钱补偿费用,如搬家补偿费、临时安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搬迁奖励费等。
一、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
对于房屋本身的拆迁款,如果只要金钱补偿而不要安置房,那么这笔拆迁款是所拆房屋的价值的体现,仍应为原房屋所有人个人财产。话句话说,就是原房产被转化成为现金补偿。
如果要房不要钱,取得安置房。则,安置房的本质是对原被拆迁婚前房产的补偿。
但是目前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这部分超出的房屋面积该怎么认定?
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补偿还是增值补偿,如果是增值补偿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各种一次性补偿费用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还有其他各种补偿款: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奖励性和一次性补偿费等。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房屋所有权人、同住人等。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也应当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