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可以逃脱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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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因为限购或逃避债务等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认为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可以逃避法院执行。最近一起案件却给大家提了个醒: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一定就不能执行。

赵某和田某系夫妻,2013年,母亲田某给正在上高中的女儿小赵购买房产一套。2013年9月母亲田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0万元。之后房屋以小赵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备案,由于开发商原因和被查封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2012年9月,因经营需要,赵某向他人借款300万元。还款时间是2013年2月28日,但该款项逾期未能偿还。2016年3月7日,债权人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小赵以被查封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小赵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小赵表示,购房资金来源为其从小到大的压岁钱,由母亲保管。母亲向法庭提交了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称女儿自幼收取的长辈馈赠较多,总金额有上百万元,由其代为保管,故用田某的银行卡支付了房款。

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小赵购买涉案房屋时正在高中就读无收入来源,而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应对其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称购房款系其接受赠与所得,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基本由监护人支配使用。因此,该资金仍然认定为赵某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有以下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

1、房产登记备案后,虽然房产所有权仍为开发商所有,但是,这不代表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不可以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也就是说,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法院才不可以强制执行房产。

2、监护人财产与被监护人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被监护人财产。这时,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是在父母名下的存款,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则更加难以举证证明。

3、赠与子女财产时间与债务形成的时间。如果赠与子女财产的时间在债务形成后,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该赠与或低价转让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被撤销。当然如果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则会面临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合同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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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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