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如何保障自己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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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大爷女儿邬小妹与徐小弟登记结婚。2011年,邬大爷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前后花费近300万元,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

2016年,邬大爷以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小两口不愿归还为由,一纸诉状把邬小妹和徐小弟告到法院,讨要欠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五张借条原件。

经调查,五张借条中,有四张都是在2014年2月3日补签的,且借条上只有邬小妹签名,并没有徐小弟的签名。法官发现,邬小妹和徐小弟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涉案别墅也在财产分割之列。

徐小弟辩称,邬大爷的借条,他不但没有签字,且从头到尾一无所知。本案的实质是涉及两被告之间因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爸爸不是赠送我们别墅。当时因限购,他名下已经有两套别墅,才借用我们的名字。”邬小妹陈述。

房屋被认定为赠与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涉案房屋出资时,未与被告约定该出资为借款。事后原告与被告邬小妹单方办理借款手续,是因2014年初原告看两人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据。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也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表示,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所以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父母出资购房如何保障自己子女的权益?

本案中如果邬大爷将别墅只登记自己女儿名下,则该房产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应属女儿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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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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