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认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从维护被强拆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参考同地段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标准,结合涉案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测量结果,确定对案涉房屋予以赔偿,可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违法强制拆除导致被强拆人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强拆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合理的物品损失,强拆方亦应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