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珠宝首饰的分割,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当前婚姻法及解释中并未对个人生活用品进行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混乱,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金银首饰名牌包包等贵重物品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戒项链手镯等等金银首饰,看似只能由一方适用,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但并非《婚姻法》所认为的个人生活物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其中“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该物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应当具有一方专用、价值不大和生活用品等属性。
金银首饰,虽然属于个人使用,但由于其价值较大,且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
比如王宝强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诉求就有:9套房屋,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