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常会出现双方就财产的价值、文书笔迹、亲子关系、精神状态、伤残等级等问题发生争议。这就涉及到了司法鉴定,并可能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系列费用,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很多人认为这些费用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而离婚诉讼中的这类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应当如何分担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