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提示: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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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 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 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五)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七)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以上就是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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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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