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为了制约对方,使对方能够及时履行离婚协议,会依照《合同法》的内容约定违约金条款。那么离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但是,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财产补偿归属于财产权利,应当受合同法的约束。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虽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但是违约金设定的金额不可以过高。一般来讲,应为对方为履行协议约定而造成损失的30%。当然,很多情况下,原告方是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这时候法官会酌情判定违约金金额。
参考案例:
一、(2015)乌前民初字第xx号:
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自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财产补偿款100000元,如满三个月时未给付,同时应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案前被告还剩50000元补偿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
法院最终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按照公平原则被告从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财产补偿款50000元的违约金至补偿付清之日止。
二、(2014)鼓民初字第xx5号
原告请求:1、因被告迟延给付120万元房屋补偿款,依约定被告应承担20%即24万元违约金;2:被告迟延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金每日1千元,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时止。
法院认为:
1、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迟延给付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故据被告请求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酌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2万元。
2、双方协议因迟延迁出户口需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约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及客观事实等综合分析,确实过高。酌定被告因迟延迁出户口需承担每日50元的违约金。